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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铅电解系统大型化、智能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强化各类废气收集处理工作,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粗铅锅、阳极浇铸、精铅锅、阴极浇铸、合金锅、产品浇铸等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碱液旋流板塔处理;天然气燃烧废气与熔炼烟气合并进入碱液旋流板塔处理;电解车间酸雾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各废气处理后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及《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A级要求。
2. 废水。本工程产生的废水经架空管道送至现有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理。本工程生产废水、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处理后回用于现有工程冲渣补充水,不外排;洗衣淋浴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现有工程废气处理及循环水系统补充水,不外排。现有厂区外排废水为制水车间清净下水,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2020年修改单相关要求,排入济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 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事故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有所减少。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25.61078吨/年、二氧化硫129.75099吨/年、氮氧化物114.11493吨/年;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7.149吨/年、氨氮0.451吨/年。重金属铅2.56691吨/年、砷0.15164吨/年、汞0.01555吨/年,合计2.7341吨/年。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5年1月24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