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4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个工作日。
******办公室)邮箱:******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城乡房身村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利用水泥50000吨、石粉2000吨以及粉煤灰80000万吨、脱硫石膏20000吨,实现年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砖8万m3。总占地面积5500㎡,建筑面积5500㎡。 | (一)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采用沉淀池进行澄清处理,上清液回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现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运营期冲洗搅拌机废水,经移动水槽进行收集和沉淀,回用于搅拌用水;蒸汽冷凝水经集水池收集后,回用于搅拌、洒水抑尘及设备清洗;生活污水排入厂区自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劫匪期间废水均不外排。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期采取苫盖、及时清扫、洒水抑尘等措施,确保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运营期间原料运输装卸、储存以及生产均在封密车间内进行。破碎、上料、混合搅拌产生的粉尘分别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水泥、粉煤灰、石粉筒仓由各自的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外排,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音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减震隔声等措施减少影响,厂界东、南、西侧噪声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厂界北侧执行4类标准。 (四)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废钢筋外售综合利用。运营期不合格产品、除尘灰、水槽沉淀污泥全部回用,不外排;除尘器废布袋交由厂家回收处理。 |
来源:审批办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