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5月16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5月16日-2025年5月25日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关于******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牡东环建审【2025】6号 |
2025.05.16 |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5】6号
关于******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林业局工业园区1号院1号库,总占地面积为15385m2,新建单层钢结构主厂房7000m2。主要从事家装花岗岩制品及花岗岩墓碑制品加工生产,年生产花岗岩制品80000吨,墓碑20000吨,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0.72%。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装修公司负责拉运处置;建筑工程的生产废水排入临时沉淀池用于工地的洒水降尘。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生产废水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湿式切割及湿式打磨的污染防治措施,厂房封闭,原料堆场,厂内道路地面硬化,洒水降尘,清洗出厂车辆车轮,运营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项目运营期******居中布置,厂房内边界处布置排水沟、道路、库房等设施,采用双层塑钢隔声门窗。东、西、南三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北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表1中4类标准
5、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边角料暂存于半成品库,定期外售给建筑公司;沉淀池沉渣定期清掏外售给建筑公司;设备维修和润滑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所产生的废润滑油由有资质单位及时拉运,不在厂区储存,沉淀池废油泥在危险废物贮存库内暂存,危险废物贮存库地面、墙裙防渗处理,用于盛装油泥的桶置于托架上。
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危废间地面做好防渗处理。
7、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非道路运输机械补充燃油由加油车到场地内完成,厂区内不设置油罐;设备更换润滑油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当场带走;沉淀池油泥干化后盛于防渗塑料桶内,储存在有防渗措施的危废间内的托架上。油泥为块状固体,无流动性,容器破损也不会泄漏到危废间外,造成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的风险小。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6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
邮 编:157000
来源: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撰稿:何伟
校对:宋静
一审:何伟
二审:宋静
三审: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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