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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落实国家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营口市落实国家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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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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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5-5-16 17:00——2025-5-31 17:00

为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按照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落实国家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科技发〔202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完成《营口市落实国家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决定从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31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邮寄到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吕骥   电话(兼传真):******

邮箱:******

通讯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79号营口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

邮政编码:115000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16日

营口市落实国家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

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更好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落实国家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科技发〔2025〕7号),结合营口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营运货车,指持营口籍有效营运证件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货车,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可结合实际会同同级公安、财政、商务部门,研究制定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行业稳定风险研判,确保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顺利推进。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贯解读,合理预测车辆更新需求。要指导申请人规范申报,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实施时间和标准

第五条  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二)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  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报废车辆应当符合第五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二)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七条  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第九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十条  货车更新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市级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市级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需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同时,实时登录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系统填报本地报废更新情况。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尽快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助地方配套资金,省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落实配套资金,省与市分担比例参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18﹞4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截至资金下达年度12月底,未用完的额度按程序收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本实施细则按照“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实施,资金额度用完后,超出部分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不再负担。

第十七条  资金下达后,因各种原因无法发挥效益的,或发生虚报冒领违法行为的,省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后将资金收缴省财政厅,按程序调整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领域。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老旧营运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二十条  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局、营口市商务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附件1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提前报废时间

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1.0

满2年(含)不足4年

1.8

满4年(含)以上

2.5

重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1.2

满2年(含)不足4年

3.5

满4年(含)以上

4.5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2.5

3.5

重型

2轴

4.0

7.0

3轴

5.5

8.5

4轴及以上

6.5

9.5


附件2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编号:

申请资金类型

□仅报废营运货车 □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 □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

所有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有人地址

联系电话

******银行名称(须填写全称)

******银行账号

报废营运货车基本情况

总数(辆)

序号

车辆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

道路运输证号

品牌型号

车辆类型

排放阶段

注册登记日期

注销证明

注销日期

实际使用年限

1

2

……

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

总数(辆)

序号

车牌

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

道路运输证号

品牌

型号

车辆类型

排放

阶段

新能源

类型

注册登记日期

车辆购置价(元)

1

2

……

资金构成

申请资金类型

补贴标准

数量(辆)

申请资金(元)

……

申请资金合计(元)

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注:1.其中,编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代代码(申请年)和6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沈阳(2025)000001;报废车辆和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按有关证书及实际情况填写;车辆类型请填写中型或重型;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请填写不足11年、满11年不足13年、满13年不足14年。

2.车辆购置价:以车辆购置发票金额为准。

附件3

个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

个人地址:

受托人(姓名):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

兹授权               (受托人)依照《营口市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之规定,代为办理车牌号为         ,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车辆提前报废更新补贴申领之相关事宜,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相关信息和办理相关手续。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与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任何问题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承担。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单位地址:

受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兹授权               (受托人)依照《营口市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之规定,代为办理车牌号为         ,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车辆提前报废更新补贴申领之相关事宜,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相关信息和办理相关手续。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与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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