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万个农药瓶、300吨塑料配件及800吨包装薄膜材料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宿州市鞋城五路508号经开区管委会527室
******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万个农药瓶、300吨塑料配件及800吨包装薄膜材料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一路26号
评价单位:******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一路26号******有限公司现有空厂房(B厂房)及办公辅助设施进行生产(面积约为1500m2)。本次迁建并进行改建,原材料主要为瓶胚、PE颗粒、PP颗粒、色母粒、油墨等,在原有设备基******消防、环保、绿化等辅助设施,项目实施后可达到3000万个农药瓶、300吨塑料配件及800吨包装薄膜材料的生产规模。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吹瓶(含预热)、注塑、吹膜、印刷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项目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吹瓶(含预热)、注塑废气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表4厂区内VOCs排放限值;印刷废气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 4812.4-2024)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表3厂区内VOCs排放限值;因本项目吹瓶(含预热)、注塑及印刷废气合并排放,本项目排放标准从严执行,项目有组织废气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排放限值(4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 4812.4-2024)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1.5kg/h);项目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浓度限值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目前厂区未接通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暂时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环评要求待厂区接入污水管网后,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项目运营期东侧、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固废的暂存及污染控制分别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执行。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进行了报告表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相关部门意见:宿州经开区经济与科技局出具的备案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