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部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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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年产1187吨大健康系列产品项目 |
建设地点: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渡河路以南、东六路以东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5年10月15日 至 2025年10月21日 |
项目概况: | 该项目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渡河路以南、东六路以东,占地面积4752平方米。项目分两期建设,两期项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基本相同,以药食同源提取物、糊精、维生素矿物质、辅酶、液体钙、植物油等为主要原材料,经称量、混合、分装、检验等工序后得到产品。一期项目购置全自动胶囊填充机、三维运动混合机、高速混合制粒机等设备,年产大健康系列产品474.8吨(其中,粉剂183吨、片剂172吨、胶囊52.4吨、液体饮料67.4吨);二期项目新增自动胶囊填充机、三维运动混合机、高速混合制粒机等部分设备,年产大健康系列产品712.2吨(其中,粉剂274.5吨、片剂258吨、胶囊78.6吨、液体饮料101.1吨)。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运营期本项目共设置1根排气筒。投料、混合、制粒、压片、粉碎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及去除效率。项目应切实加强VOCs、粉尘治理,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全盐量参照《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 3416.5-2025)表2标准。对生产区地面、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废胶料、金属杂质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合理处置;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及废旧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固废暂存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