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洛河电厂四期50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函》(皖电函〔2025〕6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70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我厅对洛河电厂四期500千伏送出工程规划选址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在合肥、淮南、滁州市范围内选址建设,同意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三、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现有公路、铁路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生态保护红线等项目周边相关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四、根据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规定,建设项目要依法开展环评、安全评价、防洪防灾、地质安全评价等事项审批工作,落实好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防洪防灾、地质安全评价等有关报告及报告审批意见确定的环境保护、安全等要求,并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三同时”。
五、根据《通知》规定,该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至2028年8月5日。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