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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审批信息

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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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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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项目概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年产15万套家具金属配件项目

金湖经济开发区健康西路168号3号厂房

******有限公司

2025年5月9日在金湖县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年产15万套家具金属配件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本项目脱脂废槽液、脱脂水洗废水、硅烷化废槽液、硅烷化水洗废水经厂区一体化气浮池(处理工艺:混凝沉淀+气浮,处理规模:10m3/d)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排入金湖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3、本项目烘干工序液化石油气燃烧(低氮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塑废气(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旋风+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固化废气(非甲烷总烃)、固化工序液化石油气燃烧(低氮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管道收集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DA001DA003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排放限值,DA002排气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及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的下料、焊接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相关要求。

6、本项目建成后以3号厂房为边界设置50m******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

8、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各种污染事故,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种污染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增强事故防范意识。

9、加强厂区绿化,在厂界四周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0、完善和落实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1、落实厂区中重点防渗区(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等)的防渗措施,杜绝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516日至2025523日。

联系电话:0517-******

通讯地址: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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