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批准《邵阳县黑冲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行政审批股
邮编:422100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邵阳县黑冲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
建设地点 |
邵阳县下花桥镇合兴村黑冲河谷(111°33′19.328″E,26°58′48.617″N) |
建设单位 |
邵阳县******服务中心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概况 |
邵阳县黑冲水库工程建于1959年3月建成为小(Ⅰ)型水库并蓄水运行,1971年3月扩建为中型水库。坝址位于邵阳县下花桥镇合兴村黑冲河谷(111°33′19.328″E,26°58′48.617″N),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等综合效益的中型水库,工程等级为III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临时建筑物为5级。水库初步设计复核:控制集雨面积为 15.1km2,坝址以上干流长度 5.4km,设计洪水标准为:100 年一遇设计,设计洪水位为 307.60m,1000 年一遇校核,校核洪水位为 307.92m,总库容 1346.80 万 m3,死水位 285.10m,死库容 18.50 万 m3,水库正常蓄水位 306.70m,正常库容 1180 万 m3。现你单位拟投资3288.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6.5万元)对该水库进行除险加固,项目不新增永久占地、临时占地7.72亩。除险加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对主坝采取上游坝面新建六棱块护坡;下游坝坡整修,新建草皮护坡,增设排水沟及踏步等;坝顶整形;大坝坝基及接触带帷幕灌浆防渗处理;大坝左岸山体新建溢洪道,末端新建泄槽段、消力池及尾水渠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敏感目标保护与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落实区域生态保护。项目对施工区域采取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破坏项目占地外的植被;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方案进行作业,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方式;加强施工管理,禁止施工废水直接排入水域、施工人员非法捕捞鱼类或伤害其他水生动物,切实保护项目地陆生和水生动植物。项目施工及完工恢复应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复垦或植被恢复。 2、控制废气污染物排放。施工期应采取在工地周边进行围挡、裸露土地和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洒水降尘、出入车辆清洗、车辆密闭运输等施工领域防止扬尘措施;拌和站进行密封作业及洒水降尘措施,并设置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施工机械采用合格燃油、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养护等措施控制尾气达标排放;施工期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运营期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管道收集引至屋顶高空排放,确保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3、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机械和车辆冲洗、拌和系统冲洗废水、帷幕灌浆钻孔废水、基坑排水、洗孔废水、管路冲洗废水等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生产,不外排;施工期、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4、强化噪声控制管理。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 2011)表 1标准;运行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 5、妥善处置固体废弃物。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施工期间和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筑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与多余土石方收集后外运政府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白蚁防治过程产生废弃药品及药品瓶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转运处置,不在项目内暂存。 6、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加强安全及环保设施的管理和运行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