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7户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市乌当区佰优鲜超市(个人独资)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农家香肠: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7日,规格型号:袋,抽检日期:2024年11月15日。抽样单位:乌当区******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农家香肠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9.2元;
2.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2025〕0044号。
******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自消毒餐具(盘子)、自消毒餐具(筷子):消毒日期:2025年1月10日,抽检日期:2025年1月10日。抽样单位:乌当区******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盘子)、自消毒餐具(筷子)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为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当罚〔2025〕1-2-17-2号。
三、贵阳市乌当区荟萃餐厅宜苑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自消毒餐具(筷子):消毒日期:2025年1月10日,抽检日期:2025年1月10日。抽样单位:乌当区******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为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当罚〔2025〕1-2-14-1号。
四、乌当区杨运洪凯里酸汤鱼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复用餐饮具(筷子):购进日期:2025年1月11日,抽检日期:2025年1月13******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筷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为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当罚〔2025〕1-2-17-1号。
******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辣子鸡:生产日期:2024年9月28日,规格型号:500克/袋,抽检日期:2025年1月13******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铬(以 Cr 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贵州辣子鸡经抽样检验为铬(以 Cr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为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贵州辣子鸡”56袋;
2.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2025〕0040号。
六、乌当区贵友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茉莉花茶饮料:生产日期:2024年9月29日,规格型号:500ml/瓶,抽检日期:2025年1月9日。抽样单位:乌当区******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茶多酚,咖啡因。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茉莉花茶饮料经抽样检验为茶多酚,咖啡因项目不符合 GB/T 21733-2008《茶饮料》要求,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经营的茉莉花茶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茉莉花茶饮料5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2025〕0049号。
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当区******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