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金海氟硅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烧碱装置含氯废气进入废氯气吸收塔处理,烧碱装置氯化氢吸收尾气采用两级碱液喷淋处理,无水氢氟酸装置萤石干燥废气采用高温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无水氢氟酸装置萤石干粉卸料废气采用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无水氢氟酸装置工艺尾气及含氟石膏仓废气采用水吸收+碱液喷淋吸收工艺处理,四氟乙烯装置过热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净水剂装置铝酸钙筒仓及铝矾土筒仓废气、包装废气采用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净水剂装置盐酸储罐、反应及压滤废气采用水吸收+碱液吸收工艺处理,净水剂装置干燥废气采用水吸收+碱液吸收工艺处理,碳酸氢铵装置尾气采用水洗工艺处理,碳酸氢铵装置食品级碳酸氢铵包装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悬浮聚四氟乙烯装置干燥废气、粉碎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分散聚四氟乙烯装置干燥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装置干燥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四氟乙烯-全氟烷基乙烯基醚共聚物装置干燥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焚烧炉烟气采用烟气急冷+水洗+碱洗+湿电除雾+活性炭吸附+GGH+烟气再加热+SCR脱硝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水洗塔+生物除臭法处理,危险废物堆存间废气采用两级活性炭处理。各项废气处理后分别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A级指标要求。
2. 废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处理废水。项目高盐废水送金大地公司制盐,含氟废水采用二级沉淀工艺处理,综合水处理线采用“水解酸化+OAO+二沉池+活性砂过滤”工艺,处理后的外排废水进入舞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外排水质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及舞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
3. 噪声。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 固废。项目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物料、污水及废气等采用架空管道密闭输送,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制定应急响应预案,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加强日常管理,加强与园区管委会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应急联动,设置“单元-厂区-园区/区域”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按《报告书》要求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七)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6.818吨/年,二氧化硫3.541吨/年,氮氧化物38.37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58.3744吨/年,化学需氧量33.43吨/年、氨氮1.67吨/年。
颗粒物及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从漯河市新增老旧小区供热面积建设项目对50个老旧小区改造形成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减排量中倍量替代。氮氧化物总量指标从202************************有限公司的关停及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所形成的削减量中进行倍量替代。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指标从漯河市2023年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目标超额完成量中进行等量替代。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本项目中间产物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要求,项目正式生产前应取得生态环境部配额许可证。
五、你公司应在项目投入生产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分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5年1月14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
******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