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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辽县三产融合发展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公告-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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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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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辽县三产融合发展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编制的《东辽县三产融合发展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东辽县三产融合发展园区内东北侧,中心坐标为125°03'29.61"E42°49'31.33"N。该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3000m3/d污水处理装置,并配套建设8km污水收集管线,主要处理园区内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该项目运行前须按相关要求取得入河排污口批复。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设备反冲洗废水、污泥脱水废水、化验室废水及生活污水须一并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NH3-N≤2mg/LCOD≤40mg/L)后,排入大梨树河。

施工期废水须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不得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须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污水(泥)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和处置后排放,确保NH3H2S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须采取加强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等措施,确保NH3H2S厂界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标准值要求。

须避免在大风天气施工;土方开挖时,对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地面进行硬化并洒水降尘,施工场地四周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冲洗池,冲洗运输车辆厢体及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建筑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等,减轻废气对环境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源头控制,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实施分区防控,对项目场地按照重点防渗、一般防渗和简单防渗进行分区防渗,其中污水处理厂各处理单元、危险废物暂存间、加药间等地面与裙脚进行重点防渗(等效黏土防渗层≥6.0m,渗透系数≤1×10-7cm/s)。加强现场隐患巡查,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监测管理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须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针对声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点位,积极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区域综合整治等措施逐步解决相关噪声问题。

施工期须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噪声较高的机械设备夜间施工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排放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机油、废试剂瓶、实验室及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防止危险废物无序******有限公司作为原料。加药间废包装材料、含油抹布与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堆放于厂区内指定地点,由建设单位清运到东辽县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填埋;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有毒有害原辅料应远离火种、热源存储,厂区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消防器材;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按要求配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并开展经常性演练等,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

(九)该项目运营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COD:43.8t/aNH3-N:2.19t/a

(十)建设单位须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排污许可规定总量。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十一)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辽县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辽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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