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
******委员会关于对中国(云南)自贸区沪滇临港昆明科技城蓝宝石晶体生产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昆发改资环〔2025〕12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412-530131-04-01-952093)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分两期建设,项目用地为中国(云南)自贸区沪滇临港昆明科技城42幢,建筑面积8619.2平方米,占地面积2873.40平方米,一楼2800平方米作为一期晶体生产和研发,二楼2800平方米作为晶体加工和仓储,三楼300平方米办公,剩余面积用于二期晶体生产。第一期建设投资55936万元,购置72台晶体生长设备、建设两条晶体加工生产线及购置相应辅助设备,建设周期为2025年6月到2025年10月,建成后实现年产300千克级人工蓝宝石晶体350吨及后续晶体加工。第二期建设投资58830万元,购置84台晶体生长设备、建设两条晶体加工生产线,建设周期为2026年6月到2026年10月,建成后实现年产300千克级人工蓝宝石晶体410吨及后续晶体加工。整个项目一期、二期建成后,年产300千克级人工蓝宝石晶体760吨,年产569万毫米大尺寸蓝宝石晶棒。项目总投资:114766万元(一期55936万元,二期58830万元)。
项目投产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12658.09吨标准煤、等价值为33782.37吨标准煤,其中:项目一期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5933.13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5834.55吨标准煤,二期综合能耗当量值为6724.96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7947.82吨标准煤。项目一期蓝宝石长晶工序晶体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5.80千克标准煤/千克,蓝宝石加工工序晶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442.71千克标准煤/万毫米;二期蓝宝石长晶工序晶体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5.64千克标准煤/千克,蓝宝石加工工序晶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401.93千克标准煤/万毫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6645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昆明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昆明市发展改革委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