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TZMC-202565
二、项目名称:临海市部级柑桔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有限公司
地 址:******办事处王家店村
被投诉人:******农村局
地 址:临海市农林水大厦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广昇村
四、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关于临海市部级柑桔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编号:TZMC-202565,包号:标项1)采购结果的投诉,于2025年09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2、处理结果: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9月28日收到江苏省建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的答复函。
******************服务中心项目提供的数据为从业人员186人,营************有限公司为从业人员143人,营业收入1755.23万元,资产总额6230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三者提供的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10个典型问题的回复、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解释,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信息,根据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否则对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不予认可。************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中承认“误把利润总额看作了营业收入”,“数据有错误”,并对数据的来源作了解释。因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有限公司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对投诉人“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组织本次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人关于临海市部级柑桔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TZMC-202565)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5年10月1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6-******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