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6.1、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2、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由乙方自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验收。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报至甲方。
(2)成立验收小组:组长物资供应科科长1名,成员为生产维护科科长1名及维护一、二、三队队长各1名,共5人组成。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其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甲乙双方确认后验收完成。
(7)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8)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6.3、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依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扣款(考核办法附后)。
6.4、争议处理:(1)验收结果争议:乙方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5、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5、配合甲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维修申报单》和《维修服务结算清单》及一车一明细维修台账。
6、为甲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7、更换的配件,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8、具有回收价值的配件旧件,定期交甲方统一处理,由乙方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并经甲方签字确认。
9、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10、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管理人员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应派维修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12、乙方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在委托推修期间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服务期间乙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其他行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14、乙方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15、乙方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
16、乙方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接修
乙方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维修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2、初检
乙方根据《维修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甲方确认。只有在甲方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乙方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检修
乙方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材料领用情况,更换下来的旧件、新增维修项目要有甲方书面认定记录等,并每季度向甲方报送。
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甲方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乙方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5、维修档案
乙方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根据GB/T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企业的组织管理、人员、设施、设备的条件要求;
(2)根据维修服务规程对其流程、维修档案的记录
(3)根据维修服务考核细则:
(4)《谁修服务结算清单》。
(6)履约验收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考核办法、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其他关于履约验收的有效约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5、乙方的服务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6、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
7、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2)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5、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